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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標的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建物登記,也稱未保存登記建物,是指該標的物未經地政事務所產權登記,也就是沒有權狀的意思;您得標後,在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中,會註明您買到有權狀的部份,同時也買到未保存建物部份,您絕對擁有未保存建物的所有權,但您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取得權狀。   在台灣,大部份房子的屋主,在買到的同時或事後,將房子加以增建,如一樓屋前屋後空地增建,或頂樓增建,這是很普遍的事;這些增建部份通通稱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都是沒有權狀的,甚至還要面臨被拆遷的危險,但事實上只要不是太過份的增建,根本不會有事。   每一家法院的公告不完全相同,高雄法院對於增建部份會囑託地政機關來測量,編臨時建號,到地政事務所可以調到它的建物平面圖;而台南法院只是很簡單在公告註明「拍賣含未保存建物部份」,其它大部份的法院更簡單,未保存部份隻字不提。   以法律的見解,增建部份幾乎均附屬在主建物部份,只要該部份無獨立通道,不能單獨使用,法院均視為從物,都在抵押權效力範圍;買到主建物的人,也同時買到附屬增建物,所以大部份法院雖未公告有無拍賣未保存建物,但仍會一併點交給得標人。   筆錄有無記載這句話不是重點,最主要投標前需詳查,該棟拍賣房子的增建物有無獨立通道,是不是另一個主體?而債務人屆時會不會主張那是第三人所建造,這才是檢驗投標人的法拍專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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