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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資訊 (2008-03-27)

【黃詩凱台北報導】

 

 隨著政黨輪替新政府將上台,更開放的兩岸政策剌激,對房地產市場應是利多效應,想購屋換屋的民眾,若要把握時機,千萬別忘了可以享受「重購退稅」的優惠,但須符合二年期限規定。

 所謂「重購退稅」優惠,意指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時發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在出售房屋當年度要併入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但若售屋目的在換屋非營利,只要控制買賣點在二年之內,即可享有「重購退稅」優惠。

 國稅局官員說,重購退稅優惠要件在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一定要在二年內完成,同時,買進的不動產價格,必須高於賣出的不動產,才能退稅。不過,這項好康只限自用住宅,次數則無限制。

 國稅局之前曾接獲民眾詢問,在同一年出售二棟房屋,所有權人分別為該民眾及其配偶。隔年該民眾又新購一棟房屋,不知能否適用重購自宅優惠?

 國稅局官員說,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繳納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在重購自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當年,自應納綜所稅額中扣抵或者退還。

 同時,官員引述財政部解釋令,若是於二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房屋,價格應合併計算,只要均符自用住宅規定,且重購房屋總價超過出售房屋總價者,即可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退稅。

 因此,前案中只要該民眾出售的二棟房屋及隔年購入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且二棟出售房屋價格合計小於隔年購入房屋價格,即可填報為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依規獲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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